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410號原告 謝世元 被告 李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2,800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民國105年1月公告現值29,2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59平方公尺=1,72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書記官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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