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406號原告申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紀銘 上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3,8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書記官丁文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