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22號原告韓商高麗特殊線材株式會社法定代理人 鄭敬浩 (JUNGGYEONGHO)
鄭昌植 (CHUNGCHANGSEEK)訴訟代理人 李純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昌明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96,051.591美元,以原告起訴時之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1美元兌換新臺幣32.527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折合為新臺幣9,629,6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3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書記官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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