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86號原告 魏國峰 被告 楊佳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書記官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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