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號原告 葉彩粟 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松 田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46,63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0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書記官祝語萱==========強制換頁==========附表:
編號澎湖縣○○○○○段地號占用面積(㎡)民國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元/㎡)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10000地號271.063,7001,002,92220000地號121.193,700448,40330000地號47.3617,400824,06440000地號113.2917,4001,9714,246合計:4,246,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