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抗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抗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118號抗告人 陳美鈴 上列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1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1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4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7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抗告人迄未補繳,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翁金緞
法官張世展法官黃義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書記官施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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