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12號聲請人 黃阿 對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法官陳瑞水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書記官田慧賢┌───────────────────────────────────────────────┐│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1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彰化市仔尾郵局│彰化中央路郵局│99年1月29日│37,500元│T0000000││││ 林清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