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52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瑋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刑事庭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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