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17號原告璟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景良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啟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94,53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