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號原告 太尹 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之毓 即 張美娟
蔡恩惠 鄭採英 原告新智能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澄芳 被告 蘇隆 程
林香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雖經原告陳報為新臺幣(下同)56萬元,惟經核閱原告所提之「使用權利停車位」買賣契約書上所記載車位售價為40萬元,而所附契約並未載明簽訂時間,難以認定該等車位之折舊年限,則原告陳報狀內逕以七折做為停車位折舊之計算標準,實難逕為採用。爰斟酌該等陳報買賣契約書所載停車位售價以及原告起訴時於備位聲明第一項所載係以如請求被告2人返還停車位無理由,則請求被告2人以72萬元價購該等停車位,顯然原告主張該等停車位之目前售價應為72萬元,爰依此暫先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計算應徵第一審之裁判費為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學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