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83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致光 、 陳俐君 即 陳秀宜 發支付命令(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705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5,76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9,2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75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書記官楊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