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宏瑋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1年度執聲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NOKIA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宏瑋因犯重利案件(98年度速偵字第3310號),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8年10月26日確定,嗣於100年10月2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詳見98年度保管字第4870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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