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12號原告鐵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89萬19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02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書記官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