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19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乙○○對於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乙○○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提出第三審律師委任狀,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乙○○業於95年5月8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饒鴻鵬法官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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