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38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贓物、過失傷害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余仕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A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贓物│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4年6月22日後之某時│93年12月31日上午││││10時15分│├────────┼──────────┼──────────┤│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4年度偵字第5158號│94年度偵字第4523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度上易字第1550號│95年度交上易字第231││實│││號││審├──────┼──────────┼──────────┤││判決日期│94.12.30│95.04.06│├─┼──────┼──────────┼──────────┤│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4年度上易字第1550號│95年度交上易字第231││決│││號││├──────┼──────────┼──────────┤││判決確定日期│94.12.30│95.04.06│├─┴──────┼──────────┼──────────┤││彰化地檢95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5年度執字第││備註│661號│19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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