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316號

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被告 謝宜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書記官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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