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3年度屏小字第236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小字第236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王三仁

被告 陳俞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636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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