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3年度屏小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小字第12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蔡杰祐

徐雅慧

被告 顧勤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629元,及其中新臺幣59,816元自民國113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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