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小字第12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蔡杰祐
被告 顧勤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629元,及其中新臺幣59,816元自民國113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