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50號原告 王秀雲 被告 莊棨桀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9年度金訴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陳薇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杰瑞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