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89號原告 李宜純 訴訟代理人 陳冠仁 律師
王世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美月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書記官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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