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行執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行執字第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空軍防空暨飛彈第七九四旅代表人 張世昆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 馮世賢 及 傅淑鳳 間強制執行事件,提起強制執行之聲請,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10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以上者,執行費用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1/7,亦即每百元徵收0.8元,畸零數未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之金額為69,300元,應徵收執行費555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應予補正。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