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0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對被告乙○○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叁仟柒佰伍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叁仟柒佰伍拾元,尚欠新台幣壹萬伍仟零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
民事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
書記官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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