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七五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蘇家宏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七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林庚棟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