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18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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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1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218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蔣世文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緝字第6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蔣世文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暨被告辯解不足以採信之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二、核被告蔣世文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爰審酌被告已收受教育召集令,明知應遵期接受教育召集,竟無故未前往指定地點報到,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之有效管理,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尚知坦承犯行,兼衡其自稱學歷為高職肄業及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柯盛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緝字第630號被告蔣世文男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蔣世文於民國101年9月22日某時收受高雄市後備指揮部所發101年精誠甲字第240302號教育召集令後,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無故未依期於同年11月2日至高雄市○○區○○路0000號「金湯營區」報到而逾應召期限二日。
二、案經高雄市後備指揮部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蔣世文固坦認收受上開教育召集令,惟仍矢口否認犯行,辯稱:是我老闆叫我去西螺跑車,我沒有辦法參加云云。惟查,被告與其父親 蔣正雄 事後勾串上開教育召集令係蔣正雄收受,經本署檢察官提示被告於另案之署名,被告及蔣正雄方始坦承上開教育召集令係被告本人收受,此有警詢及偵訊筆錄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收受教育召集令之初,即有避免教育召集之意圖。是其所辯,顯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另按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依法應受動員召集、臨時召集、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時,因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非本人不能處理而不能如期入營者,得由縣市後備指揮部核准延期入營,其期限不得逾3日,兵役法施行法第31條定有明文。又依國軍後備軍人教育召集訓練期間休(請)假實施規定,召訓期間一律不予休假,若應召員遭遇突發性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親自處理者,應檢具相關證明向單位請假。是縱認被告所辯可採,然依上揭規定,該等事由仍非屬不參加教育召集正當原因,否則國家之召訓政策勢將無法推動。此外,復有上開教育召集令送達之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被告於另案之署名等在卷可稽,被告罪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4月20日
檢察官高志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書記官所犯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