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7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7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768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理人 徐建斌 債務人俊展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唐志明 ○0巷0號債務人 柯碧芬
一、債務人唐志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陸仟貳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債務人俊展工程有限公司、唐志明、柯碧芬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萬伍仟貳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一│├──┬───────┬────────┬────┬────┤│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備註│││(新台幣)│(至清償日止)│(%)││├──┼───────┼────────┼────┼────┤│001│26,245元(其中│105年5月2日│15││││計息本金25,852││││││元)││││└──┴───────┴────────┴────┴────┘┌─────────────────────────────┐│附表:二│├──┬───────┬────────┬────┬────┤│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備註│││(新台幣)│(至清償日止)│(%)││├──┼───────┼────────┼────┼────┤│001│35,258元(其中│105年8月2日│15││││計息本金33,2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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