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11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11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因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2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上開犯罪,業經受刑人於民國96年10月31日向本院聲請減刑而繫屬在案,並經本院於96年10月30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6794號裁定減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減刑案件紀錄表、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6794號裁定在卷可稽。聲請人又於96年10月31日向本院聲請減刑,自屬重複聲請之同一案件,其聲請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書記官王雪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