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906號聲請人 陳永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嘉霜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本票未載到期日)。
二、相對人陳嘉霜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