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11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書記官林淑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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