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1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1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1189號原處分機關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交通違規事件之原處分均撤銷。
甲○○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如附表所示之舉發時間,在桃園縣桃園市○○○路○段之道路上擺設檳榔攤,分別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埔子派出所,以其有「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之違規情事為由,填製如附表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予以舉發,嗣再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下稱原處分機關)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分別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1,500元。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其所任職之「金格檳榔店」(負責人為 張澤東 )係位在「道路旁人行道內」之私人土地搭建之房屋內,屬於「不動產」,與一般認知「擺設攤位」屬於「動產」不同,且「金格檳榔店」於民國90年間設立時,因有一面門是面對大興西路,而大興西路當時為新開發之道路,尚無合法門牌,無從以大興西路為門牌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故「金格檳榔店」乃以吉安街265號1樓為址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準此,「金格檳榔店」並非在「道路」擺設攤位,自難謂有何妨害交通之情事可言,原處分機關認定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而分別以附表所示之裁決書各裁決異議人罰鍰1,500元之處分,顯有錯誤,為此聲請異議云云。
三、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而該條文所指「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此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之規定足資參照。次按交通法庭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時,應以裁定將原處分經聲明異議之部分撤銷,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亦有明文。
四、經查:㈠本件異議人乃係「金格檳榔攤」負責人張澤東之受雇人,
此有桃園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1紙在卷可稽,則異議人既僅係受雇主指示從事業務行為,對於檳榔攤之設置情形,本即無從置喙,是不論本件檳榔攤之設置是否確有違規,揆諸上揭說明,異議人並非屬依該條規定應予處罰之擺設攤位行為人,然原處分機關未查仍逕以其為受處分人,已有違誤,合先敘明。
㈡次查,觀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97年8月19日桃警
分交字第0971041204號函所附「金格檳榔店」之相片,該「金格檳榔店」確實並非位於道路上,且舉發警員 楊勝如黃陽傑 亦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受理人民申訴案件答辯報告書」中陳稱:攤位係設於紅磚人行道後面之土地等語綦詳,則異議人辯稱「金格檳榔店」所在地點係在桃園縣桃園市○○○路旁私人土地上之鐵皮屋一節,自堪認定。準此,既「金格檳榔店」所在之處並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所定之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即當與上開規定「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之處罰要件有間。又舉發本件之警員 張立明陳志恩楊利民葉閔瑞 、楊勝如及黃陽傑等人,雖均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受理人民申訴案件答辯報告書」中陳稱:買賣交易之行為是在大興西路3段上,且該檳榔攤之招牌有在紅磚人行道上等語,然上開規定之規範目的,係為避免攤販擺設於道路上而影響往來交通安全,而本件由卷附照片觀之,該檳榔攤之招牌僅係懸掛半空之中,車輛行人穿越無法碰觸,自難認該廣告招牌會影響交通安全;況縱買賣行為確係在大興西路上進行,亦仍不得據此即謂「金格檳榔攤」係屬「在道路擺設攤位」,是原處分機關援引上開規定逕予裁罰,即顯有誤會。至就上開招牌之設置,或在道路上交易之行為,若舉發機關及原處分機關認有何違反其他行政規範之情形,亦應由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尚非得逕依上開開規定予以論處,併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本件「金格檳榔店」之設立地點並非位於道路,顯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者」之構成要件不符,故如附表所示之舉發通知單及裁決書,均有所違誤,從而,本件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如附表所示之原處分均加以撤銷,並另為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交通法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附表:
┌──┬──────┬────┬───────┬───────┬──────┬─────┬────┬──────┬───────┬─────┐│編號│舉發日期│受處分人│裁決書字號│舉發通知單號│裁決日期│違規地點│舉發方式│裁罰之事由│裁罰之條文依據│裁罰金額││││││││││││(新臺幣)│├──┼──────┼────┼───────┼───────┼──────┼─────┼────┼──────┼───────┼─────┤│一│97年1月8日│甲○○│97桃警分交裁字│桃警局交字│97年7月8日│桃園縣桃園│當場舉發│未經許可在道│道路交通管理處│1,500元│││上午9時15分││第01734號│第DB0000000號││市○○○路││路擺設攤位│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0款││├──┼──────┼────┼───────┼───────┼──────┼─────┼────┼──────┼───────┼─────┤│二│97年1月21日│同上│97桃警分交裁字│桃警局交字│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上午8時45分││第01732號│第DB0000000號│││││││├──┼──────┼────┼───────┼───────┼──────┼─────┼────┼──────┼───────┼─────┤│三│97年1月24日│同上│97桃警分交裁字│桃警局交字│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上午10時26分││第01735號│第DB0000000號│││││││├──┼──────┼────┼───────┼───────┼──────┼─────┼────┼──────┼───────┼─────┤│四│97年1月26日│同上│97桃警分交裁字│桃警局交字│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下午3時40分││第01731號│第DB0000000號│││││││├──┼──────┼────┼───────┼───────┼──────┼─────┼────┼──────┼───────┼─────┤│五│97年2月1日│同上│97桃警分交裁字│桃警局交字│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上午11時15分││第01736號│第DB0000000號│││││││├──┼──────┼────┼───────┼───────┼──────┼─────┼────┼──────┼───────┼─────┤│六│97年2月12日│同上│97桃警分交裁字│桃警局交字│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下午3時53分││第01737號│第DB0000000號│││││││├──┼──────┼────┼───────┼───────┼──────┼─────┼────┼──────┼───────┼─────┤│七│97年2月15日│同上│97桃警分交裁字│桃警局交字│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下午1時47分││第01729號│第DB0000000號│││││││├──┼──────┼────┼───────┼───────┼──────┼─────┼────┼──────┼───────┼─────┤│八│97年2月16日│同上│97桃警分交裁字│桃警局交字│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上午11時0分││第01740號│第DB0000000號│││││││├──┼──────┼────┼───────┼───────┼──────┼─────┼────┼──────┼───────┼─────┤│九│97年2月19日│同上│97桃警分交裁字│桃警局交字│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上午10時55分││第01733號│第DB0000000號│││││││├──┼──────┼────┼───────┼───────┼──────┼─────┼────┼──────┼───────┼─────┤│十│97年2月20日│同上│97桃警分交裁字│桃警局交字│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下午3時5分││第01742號│第DB0000000號│││││││├──┼──────┼────┼───────┼───────┼──────┼─────┼────┼──────┼───────┼─────┤│十一│97年2月27日│同上│97桃警分交裁字│桃警局交字│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上午9時10分││第01738號│第DB0000000號│││││││├──┼──────┼────┼───────┼───────┼──────┼─────┼────┼──────┼───────┼─────┤│十二│97年2月28日│同上│97桃警分交裁字│桃警局交字│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上午9時30分││第01730號│第DB0000000號│││││││├──┼──────┼────┼───────┼───────┼──────┼─────┼────┼──────┼───────┼─────┤│十三│97年3月4日│同上│97桃警分交裁字│桃警局交字│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下午1時15分││第01743號│第DB0000000號│││││││├──┼──────┼────┼───────┼───────┼──────┼─────┼────┼──────┼───────┼─────┤│十四│97年3月14日│同上│97桃警分交裁字│桃警局交字│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下午3時40分││第01739號│第DB0000000號│││││││├──┼──────┼────┼───────┼───────┼──────┼─────┼────┼──────┼───────┼─────┤│十五│97年3月18日│同上│97桃警分交裁字│桃警局交字│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上午11時25分││第01741號│第DB0000000號│││││││├──┼──────┼────┼───────┼───────┼──────┼─────┼────┼──────┼───────┼─────┤│十六│97年3月23日│同上│97桃警分交裁字│桃警局交字│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下午3時25分││第01721號│第DB0000000號│││││││├──┼──────┼────┼───────┼───────┼──────┼─────┼────┼──────┼───────┼─────┤│十七│97年3月28日│同上│97桃警分交裁字│桃警局交字│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上午9時10分││第01744號│第DB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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