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交簡抗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抗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水法 相對人 侯孔雀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被訴101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79號民事事件後,於民國101年11月23日在本院達成和解,被告對該和解請求繼續審判,本院簡易庭於102年1月11日以102年度聲字第1號判決駁回被告之請求後,被告提起上訴。按法院如僅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爰依該條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案件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惠芬
法官梁智賢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書記官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