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70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上列當事人與 胡美英 即 胡山鹿 之繼.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23,0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500元,應補繳裁判費29,5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