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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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37號原告 林冠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政府衛生局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1/2;行政法院將訴訟移送至其他法院者,依受移送法院應適用之訴訟法定其訴訟費用之徵收;移送前所生之訴訟費用視為受移送法院訴訟費用之一部分,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4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65,9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293元,惟本件原告係依勞動契約請求給付工資,依上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1/2,並扣除前已繳納之行政訴訟裁判費用2,000元,是本件原告應納之裁判費為20,647元(計算式:41,293×1/2-2,000=18,6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書記官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