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33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文葦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6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鍾文葦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本罪,且卷內證據資料足資認定被告犯罪,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孫少輔法官李宗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