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3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3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239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璧珠選任辯護人吳中和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3186號),本院簡易庭(102年度沙簡字第365號)認尚有證據應行調查,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璧珠於民國98年3月9日陪同女兒至臺中 沙鹿童 綜合醫院骨科求診,因不滿門診醫師 陳學明 說法,竟意圖散布於眾,於98年3月10日下午4時3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公司以電腦連接網際網路,在其經營之「Julia愛亂想」部落格內張貼標題為「沙鹿童綜合的骨科爛透了」,文章中並指摘陳學明「昨天經過骨科陳X明診治後,竟然問我說韌帶斷了!當初怎麼沒開刀?怪怪!我又不是醫生,開刀又不是我決定的。又說:她太胖了!病人的肥胖是否跟你這位大醫師的醫德有關嗎?又說:等她長高之後再來開刀!不然你可以再去台中 榮總 問看看!真是他馬的!當初我就帶去榮總看何必來這裡就診?昨天終於知道人命健康在他們眼裡只是簍蟻般渺小!昨天終於了解到甚麼是沒醫德的醫生的推託之詞!甚麼是視病如親!在沙鹿童綜合骨科的2位沒醫德的醫師眼裡都是屁!昭告各位親朋好友,沙鹿童綜合的骨科爛透了!」等足以毀損陳學明名譽之文字。嗣經陳學明於102年3月12日上網發現,始知悉上情。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犯有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陳學明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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