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2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玉美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單獨聲請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沒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商品(如附表)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且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前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以緩起訴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為緩起訴處分,並已確定在案。惟扣案之仿冒商品(詳如附表),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述在卷,爰聲請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犯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而陳列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以不起訴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於99年12月13日以99年度偵字第6648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商品(詳如附表),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承在卷(詳見刑案偵查卷第8頁)及及偵查供承在卷(詳見99年度偵字第6648號卷第12頁),且有扣押物品清單1紙在卷可稽(詳見99年度偵字第6648號卷第23頁),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83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附表:
┌───┬────────┬────────────┐│編號│商標權人│商品名稱│├───┼────────┼────────────┤││日本商三麗鷗股份│『HelloKitty』、『My│││有限公司│Melody』、『MinnaNo││││Tabo』、『LittleTwin││1││Stars』、『CharmmyKitty││││』、『Kerokerokeroppi』││││、『Cinna-moroll』、『││││Kuromi』等商標圖案之各式││││商品計144件。│├───┼────────┼────────────┤│2│上有國際限公司│哆拉A夢圖樣之各式商品計││││149件。│├───┼────────┼────────────┤││上有 迪士尼 公司│『Marie』、『迪士尼公主││││』、『奇奇蒂蒂』、『 米妮 ││││』、『米奇』、『唐老鴨』││3││『Tigger』、『Pluto』、││││『小熊維尼』、『星際寶貝││││』等商標圖案之各式商品計││││42件。│├───┼────────┼────────────┤││上有路易威登公司│幸運草(圖案詳卷)商標圖││4││案之各式商品計6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