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1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興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興龍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9、11所示各罪判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因犯如附表編號10、12、13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梁興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9、11與編號10、12、13),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先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9、11與編號10、12、13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本院104年度花簡字第104號、104年度花簡字第175號、104年度花簡字第180號、104年度花簡字第189號、104年度易字第212號、104年度易字第184號、104年度易字第274號、104年度花簡字第287號、104年度易字第390號、104年度花簡字第312號判決書各1份在卷足參。其中附表編號2至9、11之犯罪時間於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前,其中附表編號12、13之犯罪時間於附表編號10判決確定前,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附表編號1至9、11與編號10、12、13所示之罪,依上開規定,分別符合應定執行刑之要件。又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7至9、11、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不得易科罰金,其餘附表編號1至6、10、1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為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刑事執行意見狀在卷可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適當,應分別就附表編號1至9、11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及編號10、12、13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協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書記官江佳蓉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折算一日│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4年01月08日上午10│104年02月19日上午10│104年03月15日晚上10│││時15分回溯96小時內│時許│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4年度毒偵│花蓮地檢104年度毒偵│花蓮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39號│字第145號│字第145號││││││├───┬────┼──────────┼──────────┼──────────┤││││││││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花簡字第104號│104年度花簡字第175號│104年度花簡字第17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04月28日│104年06月05日│104年06月05日│├───┼────┼──────────┼──────────┼──────────┤││││││││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花簡字第104號│104年度花簡字第175號│104年度花簡字第175號││判決││││││├────┼──────────┼──────────┼──────────┤││判決│104年06月22日│104年07月17日│104年07月17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折算一日│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4年02月8日晚上10時│104年04月01日晚上11│104年04月06日上午11│││許│時許│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4年度毒偵│花蓮地檢104年度毒偵│花蓮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307號│字第307號│字第307號││││││├───┬────┼──────────┼──────────┼──────────┤││││││││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花簡字第189號│104年度花簡字第189號│104年度花簡字第18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07月01日│104年07月01日│104年07月01日│├───┼────┼──────────┼──────────┼──────────┤││││││││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花簡字第189號│104年度花簡字第189號│104年度花簡字第189號││判決││││││├────┼──────────┼──────────┼──────────┤││判決│104年08月07日│104年08月07日│104年08月07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4年2月中旬某日時許│104年05月09日凌晨1時│104年04月04日2時許││││許││├────────┼──────────┼──────────┼──────────┤││││││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391、2392號│第2391、2392號│第1830號││││││├───┬────┼──────────┼──────────┼──────────┤││││││││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字第212號│104年度易字第212號│104年度易字第18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06月30日│104年06月30日│104年06月29日│├───┼────┼──────────┼──────────┼──────────┤││││││││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易字第212號│104年度易字第212號│104年度易字第184號││判決││││││├────┼──────────┼──────────┼──────────┤││判決│104年08月03日│104年08月03日│104年08月31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2月.│││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4年07月13日下午5.6│104年02月17日上午8時│104年08月03日晚上11│││時許│許│時3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4年度毒偵│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493號│第2799號│第3493號││││││├───┬────┼──────────┼──────────┼──────────┤││││││││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花簡字第287號│104年度易字第274號│104年度易字第39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09月30日│104年09月24日│104年10月23日│├───┼────┼──────────┼──────────┼──────────┤││││││││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花簡字第287號│104年度易字第274號│104年度易字第390號││判決││││││├────┼──────────┼──────────┼──────────┤││判決│104年10月26日│104年10月26日│104年11月23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4年08月01日晚上11│││││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613號││││││││├───┬────┼──────────┼──────────┼──────────┤││││││││法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花簡字第31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1月02日│││├───┼────┼──────────┼──────────┼──────────┤││││││││法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花簡字第312號││││判決││││││├────┼──────────┼──────────┼──────────┤││判決│104年12月07日│││││確定日期││││├───┴────┼──────────┼──────────┼──────────┤││││││備註│││││││││└────────┴──────────┴──────────┴──────────┘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