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監簡字第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監簡字第13號上訴人 陳啟彬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法務部○○○○○○○間有關監獄行刑法之行政訴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其繳納上訴裁判費,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項後段、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胡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