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258號聲請人甲○○○
之9相對人乙○○
樓代理人 楊玨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內相對人代理人「 楊寧玨 」之記載,應更正為「楊玨寧」。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相對人代理人之名字,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書記官韓金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