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991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捌萬壹仟陸佰伍拾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書記官陳映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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