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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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涉犯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四項、第一項之罪,經被告坦承犯行,並有目擊證人丙○○之證述及現場照片在卷可佐,其嫌疑重大,且依證人丙○○於警詢所述,被告於本案發生前一日亦有縱火之情形,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等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七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於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自九十五年五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後,復仍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命自九十五年七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馮俊郎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