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00原名林00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制性交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00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00因強制性交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6度上訴字第2399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1月,並經最高法院98度台上字第6658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8年12月22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5月11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5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101095
11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汪梅芬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