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袁鶴恩上列受刑人因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付字第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袁鶴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袁鶴恩因銀行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621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8年7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5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5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10109460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1年5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1010946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林孟宜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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