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建明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5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建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黃建明因強盜案件,經本院93年度上更一字第348號判處有期徒刑12年確定,於94年3月4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5月11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5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10109088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王美玲法官王梅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