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光新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5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光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罪案件,經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3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經本院95年度上易字第1222號上訴駁回,另犯竊盜罪經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168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99年2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5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1年5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10109998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郭豫珍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紀語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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