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4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4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4902號聲請人 林寶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朱峻宏 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示日為何(票號:WG0000000之到期日經塗改未簽章,日期應為100年2月15日,早於發票日,視同未記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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