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8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88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三張無效。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三張,因聲請人不慎遺失,前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95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98年9月23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至99年4月23日為止已滿七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林意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書記官劉國偉┌──────────────────────────────────────────────────┐│附表:99年度除字第288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71C-34D05743│股票│1│1000│││1│││││││├─┼───────────────┼──────────────┼────┼───┼────┼───┤│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71C-34Z28367│股票│1│87│││2│││││││├─┼───────────────┼──────────────┼────┼───┼────┼───┤│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股票│1│5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