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30號上訴人 蔡玉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住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5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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