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268號債權人 吳曉琪 上列債權人吳曉琪因與債務人 姚雅玲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吳曉琪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