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84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智翔
蘇炳璁 被告 鄭智仁
鄭王紅桔 鄭敦仁 陳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