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740號聲請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 陳佩宜 與被告 高建夫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書記官鄭伊汝